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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09:20:43
地 点:北京
各国基于对不同利益的考量和平衡,其法律实施机制呈现较大的差异性,并无普遍适用的统一模版,[50]但通常包括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两方面。
这就要求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扎实练好内功,紧密扎根中国大地,提出解决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更好指导中国法治实践。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做到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取得好成果。
同时,要完善法学期刊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实务类期刊评价指标,反对唯引用率等形式化标准,立足于研究成果对法治实践的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理论基点: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要求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不忘初心、端正态度,努力把握好法学理论研究的现实之需、人民之需。对象基点:从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实际出发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法学理论研究是构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何必要?如何构建?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既定选择。
当前,中国法学的学术创造能力还相对薄弱,如何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发挥好法学基础理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支撑作用,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围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深入研究。由此观之,法条授权立法是授权立法的重要类型,授权立法条款则是法条授权立法的唯一法律载体,本质上以实现立法权在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定向转移为目标,是法条授权立法中被授权主体的授权立法权的唯一合法性来源。
那么,哪些立法权属于职权立法权?或者说,职权立法权与授权立法权之间的界限何在?相对而言,学界对职权立法权范畴的讨论较为集中。汪全胜:《授权立法条款研究---以〈旅游法〉为考察对象》,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当前,学界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立法条款的法律属性的认识有两种进路。授权立法条款的形式标准是其各个外在形式要件合力作用的结果,这其中被授权主体类型和特定法律概念使用提高了授权立法条款的辨识度。
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实则是自治机关行使职权立法权的重要方式。[47]在本文考察的法律样本中有以下三部法律存在此种条款,具体为:(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5条第3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13]参见李店标:《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9期。与何为授权立法条款这一核心问题不同,何谓授权立法条款意在从规范层面解析授权立法条款的内涵,是回答前一个问题的理论基础。原因在于,授权立法本来就是立法权配置机制的例外情况,为保证授权立法概念与目的的一致性,在形式上应当严格限制为授权立法决定,不能划分出所谓的授权立法条款。从《土地管理法》公布施行到《条例》发布施行,这之间的时间跨度之大不免引发人们对《土地管理法》另行规定条款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质疑。
因此,界定授权立法条款之立法权的涵义,首先需要解决立法权由谁授予的问题。因此,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性立法条款不存在立法权转移和立法义务设定,不是授权立法条款。对于判定授权立法条款而言,上文根据法律功能将立法条款归纳分类的意义便在于此。概言之,宪法原则性配置职权立法权,职权法则是对宪法原则性配置的职权立法权的具体化,职权立法权是宪法和职权法合力作用的结果。
朱力宇、叶传星主编:《立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页。以上要件构成了授权立法条款的整体。
然而,遗憾的是,受限于个人能力,本文只讨论了授权立法条款的规范内涵和实践样态两个基础性问题。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地方立法权配置现状,有论者认为,地方立法权都是国家立法适用权配置的结果,属于地方层级立法主体的固有立法权,而非中央层级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
[20]而授权立法权则是指被授权主体根据授权立法条款或者授权立法决定所具有的立法权。[27]参见刘莘主编:《立法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30]参见邓世豹:《授权立法的法理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法律功能是法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范,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指引社会行为和保障社会主体权益,从而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41]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2页。然而,仅将法律样本中的立法条款类型化处理,还不足以直接判定其中是否存在授权立法条款。
而从职权立法权转移维度来看,授权立法条款存在于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法律之中。从立法权来源的角度来看,授权立法是与职权立法并行的一种重要立法类型。
[7]立基于这一观点,《土地管理法》另行规定条款应当被视为授权立法条款,作为被授权主体的国务院迟到立法便属于行政法学理论中的行政立法不作为。[36]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功能的实现。
虽然上述两种观点的视角迥异,但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立法条款不加甄别地采取一刀切的划分方式,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立法时间也受到授权立法法律载体的限制,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强制性立法义务即为违法。
因此,探寻授权立法条款的样态,应当从法条授权立法的本质上来分析。此外,本文的讨论对我国后续立法实践中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规范和适用也有所助益。(一)立法条款样态考察:以我国180部现行法律为样本[34]按照上文结论,宪法和职权法是职权立法权的合法性来源,个中不存在授权立法条款。第二种是职权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即只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才是职权立法权。
从权利(力)义务角度来看,创制性立法条款所承载的是特定立法事项关涉的权利(力)和义务。(2)《检察官法》第12条第7款: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由此看来,执行性立法是立法主体的职权立法权运行的结果,不能创制权利(力)和义务,执行性立法条款中也就不存在立法权转移和立法义务设定,不属于授权立法条款。[21]立基于此,有论者以宪法为界限将法条授权立法划分为普遍授权和特别授权,前者是指由宪法直接授予在权力本源上不具有立法职能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广泛的立法权,亦即宪法授权立法。
[48]在本文考察的法律样本中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存在此种条款,即第60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杨临宏:《立法学:原理、制度与技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3-154页。
经梳理发现,既有研究对职权立法权范畴的认知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在授权立法理论中,我们可以称之为职权法。宪法和职权法以外的法律中的立法条款有执行性立法条款、创制性立法条款和变通性立法条款三种类型。因此,宪法和职权法中不存在授权立法条款。
[38]参见王春光:《我国授权立法现状之分析》,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换言之,经济特区变通立法是立法主体授权立法权运行的结果,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有关经济特区的变通性立法条款。
[31]鉴于特别行政区立法制度的特殊性,本文暂未将特别行政区立法纳入讨论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就不在职权法之列。[4]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发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变通立法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经济特区特殊经济体制的产物,是特定立法主体根据上位法规定针对一定区域制定特别法律规范的立法行为。[42]万其刚:《立法理念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如果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由本级人大产生,那么其要对本级人大负责。...
[38] 我国政府公报多使用元首一词,如2001年7月16日江泽民访问俄罗斯期间与普京总统签署《中俄元首莫斯科联合声明》。...